租賃條約同意與接受條款規定

  • 公司名稱: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89號8樓
  • 統一編號:43828830
  • 電話:(02) 2975-9088
  • E-mail:sales@ptcom.com.tw

第一條 契約當事人

・借出方 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及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茲為出租相關物品 ( 以下簡稱出租物件 ) 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承租方需為年滿20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


第二條 訂金、租金及費用計算

「租賃時間」:乙方租用甲方設備時,租期為月租計算,租金價格請見租金表。

「訂金條款」:訂金即為所需租賃設備的租金總額。

「押金條款」:租用設備時須依租金表所示規定金額預付押金。

「押金退款」:歸還出租物件 ( 須達檢定標準 ) 後,甲方於立即退還押金。

「賠償金額」:甲方有權直接自押金中扣除或追索相關賠償因租賃關係所生之一切債權、損害賠償及逾期產生之費用。如出租物件賠償額高於押金,乙方應負償還之責不得有異。出租物件歸還過程,甲方將會進行簡單點檢以茲確認是否有損害相關賠償事宜。甲方將會拍攝下出租物件損耗之處進行報價,乙方得以同意後續賠償之事宜。

第三條 租賃訂單成立

乙方確認所需租賃的設備後,告知甲方,待甲方確認乙方所需租賃的設備均有庫存後,乙方需於當日將所需租賃的設備租金總額匯至甲方戶頭,而甲方於收到乙方所需設賃的出租物件租金總額後,此訂單方成立。

第四條 取貨與歸還時間及逾時歸還費用計算

可於指定租借日期的前往門市取出租物件,並於歸還日期的結束營業時間前歸還出租物件。延遲歸還者,若於歸還日期過後歸還,視實際歸還日期,以「該設備月租金的半價」乘上逾期月份計算延遲費用。

第五條 領取設備的注意事項

甲⽅每次出租物件前,均經過專⼈清潔、維護及保養,出租物件非全新品,凡有正常磨損、汙漬,不影響使⽤功能及安全者,不視為瑕疵。取貨當天無法進⾏租賃契約出租物件項⽬更改,如乙方無法承租出租物件⼀律收取租賃⾦全額,並不得更換等價出租物件抵銷原出租物件的租賃⾦。出租物件歸還時有毀損、遺失、非⼀般正常使⽤所產⽣的髒汙 ( 意指無法或者難以清理等狀態 ) 、損壞等情形,⼄⽅應照價維修或賠償。

注意:照價泛指當時出租物件新品的市場價格。

・自行取件者,請當場與工作人員確認出租物件狀況,經確認無誤並簽收後,始得領取出租物件。

・取貨時會進行簡易點檢,請承租方務必針對可能性問題在離場店⾯前進⾏相關諮詢與點檢確認,

・經離場店⾯後,由於無法逕⾏判定出租物件損壞是否為⼈為因素等,故無法認列本公司出租物件損壞之責為本公司,因此歸還出租物件如有損壞將請承租方逕⾏賠償。

・貨運取件者,本公司將會全程錄影出租物件裝箱過程並寄送至承租方e-mail,若承租方收到出租物件當下有問題時應於收件當天反應,如超過收件日當天午夜12點後,因無法逕⾏判定出租物件損壞是否為⼈為因素等,故無法認列本公司出租物件損壞之責為本公司,因此歸還出租物件如有損壞將請承租方逕⾏賠償。

第六條 退訂/延期說明

承租方因下述規定而產生之費用,為支付本公司行政成本費用,故不可變更其他等價商品抵銷之;如若有其他商品需求,請重新下單。非華南銀行帳號收取退款,退匯過程將會扣除給予銀行手續費15元為其退款金額。

・因不可抗之天然因素,如颱風、地震等並且由政府公告停班停課,得以退還全額訂⾦;請於政府公告後三天內,自行至甲方官方FB粉絲團或電子信箱主動取消訂單,並提供銀行款資訊,如逾時無告知取消訂單,視同放棄退款權利。

・一般退訂或部分設備取消,於訂單所規定之領取設備日期前十四日取消,訂金將全額退還;

・前七日至十四日內取消,予以退還訂金之七成;前三日至七日內取消,予以退還訂金之五成;

・當日至三日內取消,予不退還訂金。

・一般延期,於訂單所規定之領取設備日期前七日告知,不予收取額外費用;租借日期七日內告知,予以收取訂金之三成;當日延期,予以收取訂金之五成。

第七條 租賃品點檢說明

點檢過程皆會有監視器全程錄影存證,領取出租物件點檢至領取出租物件時將會由人員與乙方點檢出租物件等相關事宜說明,部份配件請乙方於點檢時確認功能性以保障租賃者權益,乙方如點檢過程沒有注意而導致使用以及後續商品有損耗問題,將列入賠償費用。歸還出租物件點檢至歸還出租物件需無汙 ( 意指無法或者難以清理等狀態 ) ,無損與數量無誤等。出租物件如有未達出租物件點檢標準,將會收取相關賠償及服務費等並於押金中扣款。出租物件損毀導至無法繼續承租條件,則視同出租物件整組損毀需以當時出租物件價格之原價賠償。乙方應依一般物品之通常使用方式操作出租設備,非依常規使用裝備所產生之危險及損害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保管義務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出租物件,禁止轉租、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出租物件等行為。租賃期間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本契約僅係將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在約定期間內租賃予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

第九條 賠償說明

歸還出租物件如無達租賃品點檢標準 ( 如上說明 ) ,須賠償相關費用,其費用將由甲方既定價格行支付,如其損害出租物件程度為無法使之繼續營運承租之商品,則需要整組商品照市價原價進行賠償,不得以等值產品或者商品進行賠償。更不得以商品預估殘值進行償還或不償還等規避責任。歸還出租物件時,如出租物件損壞需原廠評估報價維修費用進行賠償,甲方有權暫時扣留押金,待確認賠償金額時,扣除賠償金,其餘才歸還乙方。歸還出租物件五天內發現有損壞,甲方有權逕向乙方求償應盡的損害費用。維修期間視同續租,租期從歸還開始至維修完成寄回日為止。遺失必須在歸還日後三天內結清款項,否則視同續租,租期為歸還日至結清款項為止。如租用裝備使用過程中產生意外事故,致使受傷、死亡等,一概與甲方無關,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條 完整契約

除本約定條款外,商品銷售網頁及訂購流程中相關網頁上所呈現之相關資訊,包括相關交易條件、限制及說明等,亦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一條 合宜管轄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協議之。若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